公司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和《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上市公司治理的规范性文件要求,不断完善法人治理结构,进一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不断加强公司内部控制、规范运作,并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建立了符合公司发展需要的组织架构和运行机制。
公司设有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董事会为经营决策机构,监事会为经营监督机构。董事会、监事会分别就各自的职责对股东大会负责。公司董事会下设战略、审计、提名、投资审查、薪酬与考核等5个专门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
公司经营层由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组成,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执行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的决定。
公司董事会现有董事7名,其中:独立董事3名,对公司及全体股东勤勉尽责。公司已建立了权力机构、决策机构、监督机构与经理层之间权责分明、各司其职、有效制衡、科学决策、协调运作的法人治理结构,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有关上市公司治理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公司已建立健全了防控内幕交易相关制度,制订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公司外部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制度》等。报告期内,公司在日常工作中均严格按照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有关规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登记备案,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在公司信息尚未公开披露前,能按规定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幌蛲饨缧孤、传播、报道,不在公司内部网站上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防止信息泄露,保证了信息披露的公平;经自查,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影响公司股价的重大敏感信息披露前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份的情况。公司不存在因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执行或涉嫌内幕交易被监管部门采取监管措施及执行处罚的情况。
公司治理的实际状况与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上市公司治理的规定是否存在重大差异
□是 √否 公司治理的实际状况与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上市公司治理的规定不存在重大差异。
二、公司相对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保证公司资产、人员、财务、机构、业务等方面的独立情况
公司与控股股东在人员、资产、财务、机构、业务方面已做到完全独立,具备了独立完整的业务及自主经营能力。
1、在业务方面:公司拥有完全独立于控股股东的采购和销售系统,具有独立完整的业务及自主经营能力。公司目前实际从事的业务与控股股东不存在交叉的情形,与控股股东和其他关联企业不存在依赖关系。
2、在人员方面:公司劳动、人事及工资管理完全独立,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均在本公司工作并领取报酬,未在股东单位领取报酬或兼任具体管理职务。
3、在资产方面:公司拥有独立的生产系统、辅助生产系统和销售系统,产权明晰,商标等无形资产均由公司拥有。公司的资产完全独立于控股股东。本公司对自身的资产具有完全的控制和支配权,不存在资产、资金被控股股东占有而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况。
4、在机构方面:公司设立了独立于控股股东的组织机构,董事会、监事会等内部机构独立运行,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企业的内设机构之间没有上下级隶属关系,控股股东没有干预公司生产经营活动,不存在与控股股东合署办公的情况。
5、在财务方面:公司设有独立的财务部门,建立了独立的会计核算体系和财务管理制度,有独立的银行帐户,依法独立纳税。
截止到 2022年12月31日